假冒商标罪从犯是否能不起诉?


在探讨假冒商标罪从犯能否不起诉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假冒商标罪以及从犯的概念。 假冒商标罪,指的是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而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关于不起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几种不同类型的不起诉情形。 第一种是法定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假冒商标罪从犯存在上述情形之一,那么就会被法定不起诉。例如,从犯只是偶尔参与,且涉案金额极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能就符合这种情况。 第二种是酌定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假冒商标罪中,如果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非常小,比如只是帮忙做了一些简单的辅助工作,而且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退赃退赔,主动赔偿了权利人的损失等,检察机关综合全案情况,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就有可能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 第三种是证据不足不起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在假冒商标罪案件中,针对从犯的犯罪事实,经过侦查和补充侦查,收集到的证据依然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从犯构成犯罪,那么也会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综上所述,假冒商标罪从犯是有可能不起诉的,但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看是否符合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或者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