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协作费能否抵减营业额?


在探讨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协作费能否抵减营业额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关键概念。营业额,通俗来讲,就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总额。而业务协作费,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时,与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协作而支付的费用。 在我国税收相关规定方面,对于营业额的计算和抵减有明确的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注:营改增之前适用,目前已全面实施营改增,现适用增值税相关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营业额的确定一般是按照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对于某些特定情况,允许对营业额进行合理的扣除。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在增值税体系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文件,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其销售额通常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过,如果业务协作费符合一定条件,是有可能在计算销售额时进行扣除的。 首先,业务协作费必须是与应税业务直接相关的合理支出。也就是说,这笔费用是为了完成特定的业务项目而实际发生的,并且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例如,事务所为了完成一项大型审计业务,与其他专业机构协作,支付的协作费用是为了获取专业支持以更好地完成审计工作,这种情况下的协作费就具有合理性。 其次,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根据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对于业务协作费来说,通常需要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发票等凭证。只有取得了这些合法有效的凭证,才能够在计算销售额时进行扣除。 最后,扣除的范围和方式要符合税收法规的具体要求。不同的业务类型和费用性质,其扣除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准确判断业务协作费是否符合扣除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扣除。 综上所述,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协作费在符合上述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抵减营业额(在增值税体系下是抵减销售额)的。但在实际操作中,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税收法规的要求,准确核算和扣除相关费用,避免因违规操作而带来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