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判决后是否还可以追加赔偿?


在人身损害赔偿判决后,一般情况下还是存在可以追加赔偿的可能性,但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我们要明确人身损害赔偿是什么。人身损害赔偿,简单来说,就是当一个人的身体受到他人伤害后,受害者有权要求加害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用来弥补身体受伤所产生的各种损失,像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那么在判决后,如果出现了新的情况,是有可能追加赔偿的。例如,后续治疗费用是在判决时无法预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这就意味着,如果后续产生了之前没有预见到的治疗费用,受害者是可以再次起诉要求追加赔偿的。 另外,如果出现了判决时没有发现的新的损害后果,比如当时没有检查出来的内伤,随着时间推移逐渐显现出来,并且经过鉴定与之前的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这种情况下也可以要求追加赔偿。不过,受害者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要证明新的损害后果与之前的伤害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具体的损失金额。 但是,如果只是因为自己觉得之前判的赔偿少了,而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是不能追加赔偿的。因为法院的判决是基于当时所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做出的,如果没有新的情况出现,不能随意更改判决结果。总之,人身损害赔偿判决后能否追加赔偿,关键在于是否有新的情况和合理的理由,并且要通过合法的途径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