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据重开时可以在收据上写备注吗?
我去商家那里重开收据,想在上面注明是重开的相关情况,不知道这样合不合法。怕写了备注后收据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了,也不清楚法律上对于收据重开写备注有没有什么规定,所以来问问能不能在重开的收据上写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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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收据重开时能否在上面写备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收据的基本概念。收据是企事业单位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的原始凭证,主要是指财政部门印制的盖有财政票据监制章的收付款凭证,用于证明收付款的事实。 从法律层面来看,并没有明确禁止在重开的收据上写备注。备注其实就是对收据内容的一种补充说明,只要备注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并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那么备注就具有一定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而收据可以看作是一种简易的合同形式,备注内容也属于双方达成的一种约定,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在实际操作中,写备注有很多好处。比如,重开收据时注明“此收据为某日期某编号收据的重开版,原收据作废”,这样可以避免因重复使用收据而产生的纠纷。不过,备注内容应当清晰、明确,避免使用模糊、容易引起歧义的语言。如果备注涉及到对原收据内容的重大变更,最好能得到双方的签字确认,以确保其法律效力。所以,收据重开时是可以在上面写备注的,但要注意备注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明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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