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是否可以自行设定行政许可?


在我国,行政机关不能随意自设行政许可。下面将详细解释其中的法律原理和依据。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例如,企业要开餐馆,就需要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这就是一种行政许可。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作出了严格规定。该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这些规定意味着,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特定情况下的国务院决定和省级政府规章有权设定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各行政机关自行制定的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不能自行随意设定许可。 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如果行政机关自设许可,就是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某行政机关没有依据地要求企业办理一项许可,企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违法设定的许可;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判决该行政行为违法。 总之,行政机关不能自设许可,必须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来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