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机关是否可以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许可?

我之前获得了行政机关颁发的行政许可,现在行政机关说要改变这个许可。我不太明白,行政机关有权这么做吗?我已经基于这个许可开展了一些工作,如果改变会给我带来损失,这该怎么办呢?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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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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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许可的,但这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例如,企业获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个人获得的驾驶证等,都属于行政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这体现了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和公信力原则,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因为行政相对人是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任,依据该许可从事相关活动的。 然而,该法第八条同时也规定了例外情况。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这里所说的公共利益,通常是指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大利益。比如,当出现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情况,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行政机关可能会撤回一些涉及相关行业的行政许可。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如果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这是为了平衡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的个人利益,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过度损害。例如,因公共利益需要撤回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导致企业遭受设备闲置、原材料浪费等损失,行政机关就应当对这些合理损失进行补偿。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并非绝对不可以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许可,但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正当理由,并且要遵循法定程序。同时,因改变行政许可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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