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可以不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进行答复吗?
我向行政机关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并且明确要求了答复的形式。但现在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我要求的形式给我答复,我不太清楚他们这样做合不合法,想了解一下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力不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进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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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申请过程中,关于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不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进行答复,需要从多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要了解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形式相关规定的立法本意。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所以在答复形式上,原则是要方便申请人获取和利用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如果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尽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进行答复。例如申请人要求以电子文档形式获取信息,行政机关有条件的话就应该满足。但存在特殊情形时,行政机关可以不按要求的形式答复。比如,申请人要求以某种特定的高规格纸质版本获取大量的信息资料,而这种方式会造成行政资源的极大浪费,或者会对信息载体造成损害,此时行政机关可以采用其他合适的形式,如让申请人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查阅等。 当行政机关不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答复时,申请人也有相应的救济途径。申请人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要求其进行监督和处理。如果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在一般情况下需考虑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答复,但在特殊情形下有权力采取其他适当形式答复,同时申请人也有相应的维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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