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减值损失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怎么填?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信用减值损失的填写是一个比较重要且有特定要求的事项。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信用减值损失这个概念。信用减值损失是企业因购货人拒付、破产、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而遭受的损失。简单来说,就是企业把东西卖给别人,结果对方因为各种原因没办法还钱,这部分收不回来的钱就成了信用减值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信用减值损失就属于这类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所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会计上确认的信用减值损失不能直接在税前扣除。 在填写汇算清缴表格时,一般会涉及到《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具体填写步骤如下:第一步,在会计核算中,企业按照会计准则确认了信用减值损失,会减少会计利润。但在税法上,这部分损失不能扣除,所以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第二步,找到《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中的第33行“资产减值准备金”。第三步,将会计上确认的信用减值损失金额填入该行的“账载金额”列。而“税收金额”列填写0,因为税法不认可这部分损失在当期扣除。第四步,“调增金额”列会自动计算得出,就是“账载金额”减去“税收金额”的差值,这个调增金额会增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企业在会计上确认了10万元的信用减值损失,那么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3行的“账载金额”列填10万元,“税收金额”列填0,“调增金额”列就会显示10万元。这样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增加10万元,相应地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以后实际发生了坏账损失,并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条件,这时可以在发生当期进行税前扣除,同时在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减处理。总之,企业在填写信用减值损失相关内容时,一定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操作,避免因填写错误导致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