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减值损失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我公司在财务处理中有信用减值损失这一项,不太清楚在纳税方面该怎么处理,想知道信用减值损失需不 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具体的依据和操作方法是怎样的,希望懂的朋友能给我讲讲。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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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减值损失是企业因购货人拒付、破产、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而遭受的损失。从会计角度来说,企业会根据谨慎性原则,对可能发生的信用减值损失进行预估并确认,这是为了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然而在税务方面,对于企业的损失扣除是有严格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信用减值损失本质上属于一种准备金,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企业按照会计准则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也就是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不过,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了信用损失,比如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等,并且符合税法规定的确认条件,那么这部分实际发生的损失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企业发生的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当企业实际发生并申报扣除了信用损失后,之前因计提信用减值损失而进行的纳税调增部分,就可以在实际损失发生的年度进行纳税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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