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当年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后如何确认当期所得税?

我公司在当年计提了信用减值损失,现在到了确认当期所得税的时候,我不太清楚该怎么处理。不知道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在计算当期所得税时要怎么考虑,是可以全额扣除,还是有其他规定呢?希望了解具体的确认方法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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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得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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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信用减值损失和当期所得税这两个概念。信用减值损失是指企业因购货人拒付、破产、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而遭受的损失。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可能收不回来的钱。当期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交纳给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计提信用减值损失,这会减少企业的会计利润。然而,在税务处理方面,税法对于信用减值损失的扣除有严格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这里的准备金支出就包括企业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也就是说,在计算当期所得税时,企业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一般不能在当期税前扣除。 企业需要按照税法规定,将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具体做法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把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加回到会计利润中。应纳税所得额 = 会计利润 + 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然后,用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就可以得出当期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所得税税率。 不过,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了坏账损失,并且符合税法规定的确认条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是可以在发生当期税前扣除的。比如,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等情况。企业需要准备相关的证明材料,按照规定的程序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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