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坏账损失是否可以扣除?
我经营着一家企业,最近有几笔应收账款可能收不回来,形成了坏账损失。我想了解一下,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这些坏账损失能不能从收入里扣除呢?这样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减轻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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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坏账损失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扣除的。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坏账损失的概念。坏账损失是指企业确定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通俗来讲,就是企业把东西卖出去或者提供了服务,应该收到钱,但因为一些原因,比如对方破产、死亡等,这笔钱再也收不回来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不过,符合条件的坏账损失并不属于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对于坏账损失,企业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应依据相关证据材料确认,比如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等。 所以,企业的坏账损失并非随意就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并且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后,才可以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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