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损失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我经营着一家小公司,最近有几笔应收账款可能收不回来了,形成了坏账。我想了解下,像这种坏账损失能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呢?如果可以,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又该怎么操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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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中,坏账损失是指企业确定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简单来说,就是别人欠你的钱,经过各种努力都收不回来了,这笔钱就成了坏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但符合条件的坏账损失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明确,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对于坏账损失而言,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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