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减值损失能否在税前扣除?
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了信用减值损失,不清楚这笔损失能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进行税前扣除,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判断标准,不知道该怎么处理才符合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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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减值损失是企业因购货人拒付、破产、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而遭受的损失。在探讨信用减值损失能否税前扣除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所说的准备金支出就包含信用减值损失所计提的坏账准备等。一般情况下,企业按照会计准则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在税务上是不允许直接税前扣除的。因为这种计提只是基于一种预估,实际损失并未真正发生。 不过,当企业的应收账款等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比如,企业的应收账款因债务人破产、死亡等原因确实无法收回,并且企业已经取得了相关的证据资料,如法院的破产公告、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等,同时在会计上也进行了相应的损失处理,那么这种情况下的损失就可以在税前扣除。 所以,信用减值损失本身不能直接在税前扣除,但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企业需要准确区分计提的减值损失和实际发生的损失,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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