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损失汇算清缴时需要全部调整吗?


在了解坏账损失汇算清缴是否需要全部调整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坏账损失和汇算清缴。坏账损失,简单来说,就是企业确定无法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像客户破产或者长期拖欠货款收不回来等情况。汇算清缴则是企业在纳税年度结束后,按照税收法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对“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对于坏账损失,如果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是未经核定的,在汇算清缴时就不能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不过,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比如,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等。只有符合这些规定条件,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才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不用调整。 所以,坏账损失在汇算清缴时不是全部都要调整的。对于未经核定的坏账准备要进行调整,而实际发生且符合规定条件并按程序申报的坏账损失则无需调整。企业要准确区分这两种情况,以正确进行汇算清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