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申请脱离亲子关系,有哪些法律途径?


在法律层面,亲子关系分为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和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这两种亲子关系在脱离途径上有所不同。 首先来说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也就是基于血缘形成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这种亲子关系是基于出生事实而产生的,具有不可选择性和不可解除性。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脱离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例如《民法典》等相关法律都未赋予此类行为合法性。因为血缘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从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也不允许随意解除。即便双方签订所谓的脱离亲子关系协议,该协议也是无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比如在一些家庭纠纷中,子女与父母一时冲动签订了脱离关系的协议,但之后一方反悔,这种协议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然后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这主要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对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如果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继子女未成年且由生父母带走抚养,那么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可能随之解除;如果继子女已经成年,双方关系恶化,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是否解除这种关系。 总之,自然血亲亲子关系一般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脱离,而拟制血亲亲子关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