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减值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我在处理公司财务的时候,遇到了信用减值损失这一块。不太清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信用减值损失能不能进行税前扣除。要是能扣除的话,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想了解下这方面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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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减值损失是指因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而造成的损失。在探讨信用减值损失能否税前扣除之前,我们需要先理解税前扣除的概念。税前扣除,简单来说,就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一些合理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这里所说的准备金支出,就包含了信用减值准备。信用减值损失是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对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的预估,它并不等同于实际发生的损失。企业所得税法遵循的是实际发生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当实际发生了损失,并且符合相关规定时,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不过,如果企业的信用减值损失是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且满足《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那么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比如企业的应收账款,因债务人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导致确实无法收回的,就属于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单纯的信用减值损失,也就是基于预估的损失不能进行税前扣除。只有当信用减值损失转化为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并且按照规定申报后,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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