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是否可以折抵?

我因为一些事先后被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现在我想知道这两种强制措施在执行过程中能不能相互折抵呢?我不太清楚相关法律规定,也不知道折抵有没有什么条件和要求,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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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措施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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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是不同性质的措施,需要分别来讨论能否折抵的问题。首先,要明确一下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比如查封、扣押、冻结等。而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常见的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对于行政强制措施能否折抵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也就是说,行政拘留和罚款这类行政强制措施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折抵相应的刑事处罚。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强调的是折抵刑事处罚,而不是刑事强制措施。而对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它们可以相互折抵。刑事强制措施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手段,各自有不同的适用条件和目的,不存在折抵的问题。综上所述,行政强制措施中的行政拘留和罚款可以折抵相应的刑事处罚,但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之间以及刑事强制措施相互之间一般不存在折抵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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