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措施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有什么区别?


刑事强制措施和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措施,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适用的主体不同。刑事强制措施主要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适用。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有权采取拘留、取保候审等措施;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和审查起诉阶段也能决定适用一些刑事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同样可以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而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是由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适用的,只有法院有这个权力,其他机关不能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各自适用主体的权限。 其次,适用的目的不一样。刑事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确保他们能够按时到案接受法律的制裁,同时也为了防止他们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而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行政诉讼的正常秩序,保障行政诉讼活动能够公正、高效地进行,防止诉讼参与人实施妨碍诉讼的行为。 再者,适用的对象有差异。刑事强制措施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些人是被怀疑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而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对象是实施了妨碍行政诉讼行为的人,这些人可能是原告、被告、证人等诉讼参与人,也可能是案外人。只要他们的行为妨碍了行政诉讼的正常进行,就可能会被采取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最后,具体的措施不同。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拘传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取保候审是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监视居住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区域和住所;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是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或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则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和拘留。训诫是人民法院对实施妨碍行政诉讼行为情节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是要求行为人写悔过书,保证不再实施妨碍诉讼的行为;罚款是强制行为人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拘留是短期限制行为人的人身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