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证据能否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我在一个涉及行政和刑事的案件里,现在有一些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证据。我不太清楚这些在行政程序里收集的证据,能不能拿到刑事诉讼中用。想了解一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这种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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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实践中,行政证据是有可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行政证据和刑事证据的概念。行政证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而收集的证据,比如工商局在查处假冒伪劣产品时收集的商品检验报告等。刑事证据则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像杀人案件中的凶器、证人证言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就从法律层面明确了部分行政证据是能够转化为刑事证据的。这里所列举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其本身的性质和特征不会因为所处的程序不同而改变。 不过,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证据都能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对于行政机关收集的言词证据,如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一般不能直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这是因为言词证据具有主观性,受到人的感知、记忆、表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的程序环境下可能会发生变化。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言词证据通常需要司法机关重新收集和固定。 当行政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也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判断。司法机关会按照刑事证据的标准和要求,对这些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只有经过审查,确认符合刑事证据要求的行政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例如,在审查物证时,会查看其收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被篡改或伪造的可能;在审查书证时,会关注其来源是否可靠,内容是否清晰明确等。 行政证据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但有明确的范围限制和严格的审查程序。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我们在涉及行政和刑事交叉的案件中,正确认识和运用证据,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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