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中加处罚款可以免除吗?
我因为一些行政违规行为被要求缴纳罚款,逾期没交产生了加处罚款。现在我经济上确实困难,实在拿不出这笔加处罚款,想问问依据行政强制法,这加处罚款能不能免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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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行政强制法中加处罚款是否可以免除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加处罚款的概念。加处罚款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方式。当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中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时,行政机关为了督促其履行,就会依法对其加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从这条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加处罚款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免除的。首先,行政机关和当事人要达成执行协议。这意味着双方需要进行沟通协商,找到一个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其次,减免加处罚款的前提是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一些实际案例中,当事人可能因为突发重大疾病、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经济困难,无法按时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能够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说明自身情况,并采取一些补救措施,如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分阶段履行义务等,行政机关经过评估,认为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就可能会同意减免加处罚款。 不过,当事人要申请免除加处罚款,应当及时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医院的诊断证明、受灾情况证明等,以证明自己确实存在困难,无法缴纳加处罚款。行政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判断,最终决定是否同意免除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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