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拒绝探视,另一方可以拒付抚养费吗?
我离婚后,孩子归对方抚养。之前我去探视孩子时,对方总是找各种理由拒绝我见孩子。我现在心里很不舒服,想着要不就不支付抚养费了。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说,因为对方拒绝我探视孩子,我能不能就不支付抚养费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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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层面来看,一方拒绝探视,另一方是不可以拒付抚养费的。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抚养费和探视权的概念。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以及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而产生的。而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两者虽然都与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相关,但它们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表明支付抚养费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不会因为对方拒绝探视而消除。 同时,关于探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如果一方拒绝另一方探视孩子,另一方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探视权,比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协助自己行使探视权。但不能以拒绝探视为由拒付抚养费,否则可能会面临被对方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并且在法院判决后仍不支付的话,可能会被强制执行,甚至会影响个人的信用记录等。所以,即使遇到对方拒绝探视的情况,也应该通过合法的途径去解决探视权的问题,而不能擅自拒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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