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不给看小孩,我可以不给抚养费吗?
我离婚后,孩子判给了对方,但对方总是找各种理由不让我见孩子。我心里很生气,就不想再给抚养费了。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说,对方不给我看小孩,我是不是就可以不给抚养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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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探视权和支付抚养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和权利义务关系,它们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一权利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是为了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与子女保持情感联系和交流,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而支付抚养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责任,即使夫妻双方离婚,这种责任也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所以,即使对方不让您探视孩子,您也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如果对方拒绝您探视孩子,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探视权,比如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探视权。而您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支付抚养费,否则,对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您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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