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不让我探望孩子,我是否还需给抚养费?
我和对方离婚后,孩子归对方抚养。但对方一直以各种理由不让我探望孩子,我心里很憋屈。我就想问问,在这种情况下,我还有必要继续给孩子抚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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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方不让您探望孩子的情况下,您仍然需要支付抚养费。首先,我们来明确两个法律概念。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而探望权则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表明支付抚养费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并不以是否能够实现探望权为前提条件。 也就是说,支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对方阻碍您行使探望权,您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否则,对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您支付抚养费,法院通常会支持其诉求。 如果对方不让您探望孩子,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您可以先与对方进行协商,要求其协助您行使探望权。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协助您行使探望权。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探望的时间、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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