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后女方不给抚养费,还能探望孩子吗?

我和前妻离婚了,孩子归我抚养,前妻一直没给抚养费。但她现在要求探望孩子,我心里不太舒服,觉得她没尽抚养义务就不该探望。我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她不给抚养费还有权利探望孩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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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层面来看,离婚后女方不给抚养费,通常情况下是仍然有权探望孩子的。 首先,需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抚养费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这是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而产生的。而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两种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独立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规定强调了支付抚养费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表明了探望权是法定权利,除非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否则不能随意剥夺。 也就是说,支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女方不给抚养费,这违反了关于抚养费支付的法律规定,男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向法院起诉等合法途径,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但不能因为女方未支付抚养费,就直接拒绝女方探望孩子。不过,如果女方的探望行为确实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了不利影响,比如女方有吸毒、暴力等不良行为,男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女方的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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