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不让我探望孩子,我还要给抚养费吗?
离婚后,孩子判给了对方,可对方总是找各种理由不让我去探望孩子。我心里很不痛快,就不想再给抚养费了。但又担心这样做会有法律问题,所以想问问,在对方不让我探望孩子的情况下,我还需要继续给抚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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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即使对方不让您探望孩子,您通常还是需要支付抚养费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抚养费和探望权的概念。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和法定的抚养义务而产生的。而探望权则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两项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独立的,不能因为一方阻碍了探望权的行使,就免除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支付抚养费是您作为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对方的行为而改变。 如果对方拒绝您探望孩子,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探望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所以,当您的探望权受到侵害时,您可以先与对方进行协商,要求其协助您行使探望权。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判决探望的方式和时间。 综上所述,支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对方不让您探望孩子,您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但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自己的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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