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当事人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
我最近涉及一个行政诉讼案件,但开庭时间和我的工作安排冲突了,我没办法亲自出庭。我想了解下,在行政诉讼里,我作为当事人能不能委托代理人替我出庭呢?这样做合不合法?具体有什么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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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是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的。这是为了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保障其合法权益。 委托代理人,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找别人来代替自己参加诉讼活动。这些被委托的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帮助当事人处理诉讼中的各种事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如果当事人要委托代理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需要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对于一些特别的事项,比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必须要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出庭,不仅能够解决当事人因时间、精力或专业知识不足等问题无法亲自参与诉讼的困扰,还能让更专业的人来处理诉讼事务,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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