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性赞助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我公司为了提升品牌知名度,给一个活动提供了广告性赞助费。现在到了汇算清缴的时候,我不太清楚这笔广告性赞助费能不能在税前扣除。要是能扣除,能扣除多少呢?想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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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的税务处理中,广告性赞助费能否税前扣除是一个常见的问题。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广告性赞助费的概念。广告性赞助费,简单来说,就是企业为了达到广告宣传的目的,对一些活动、项目等提供资金支持,并且这种赞助往往带有企业宣传的性质,比如在赞助的活动中展示企业的标志、产品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但是这里的赞助支出指的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而对于符合条件的广告性赞助费,它是可以按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也就是说,如果企业的广告性赞助费是为了推广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那么它就可以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范围内进行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继续扣除。 企业需要注意的是,要留存好相关的证明材料,比如赞助协议、活动现场的宣传资料等,以证明该赞助费属于广告性赞助费,并且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这样在税务机关进行核查时,企业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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