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广告性赞助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
我公司近期有一笔非广告性的赞助支出,我不太清楚这笔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能不能在税前扣除。要是可以扣除的话,就能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给公司省点钱;要是不能扣除,那公司就要多交税了。所以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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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非广告性赞助支出能否税前扣除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什么是税前扣除。税前扣除就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一些合理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这样可以减少企业需要缴纳税款的基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这里所指的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也就是说,非广告性赞助支出通常是不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原则强调支出要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并且具有合理性。非广告性赞助支出往往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联系,不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 不过,如果企业的赞助支出具有广告性质,比如赞助活动同时附带企业的广告宣传,使企业获得了相应的广告效益,且符合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相关规定,那么这部分支出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一般来说,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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