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病例都能做司法鉴定吗?
我手上有一些病例,想通过司法鉴定来明确一些情况,但又不确定是不是所有病例都能做。不知道在法律规定里,是不是不管什么病例都可以拿去做司法鉴定,希望了解一下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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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关于是不是所有病例都能做司法鉴定,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我们要明白司法鉴定的目的。它主要是为了解决诉讼过程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比如确定伤残程度、医疗过错等。病例只是司法鉴定的一种重要依据,但不是所有病例都能满足司法鉴定的需求。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这就意味着,病例要想用于司法鉴定,必须是真实、完整、充分的。如果病例存在篡改、缺失关键信息等情况,很可能无法作为有效的鉴定材料。 其次,有些病例可能与需要鉴定的事项没有直接关联。例如,想要鉴定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情况,而提供的病例主要是患者之前的其他疾病治疗记录,与此次交通事故损伤无关,这样的病例就不能用于该鉴定。 另外,从鉴定的可行性角度来看,某些病例可能由于时间过长、保存不当等原因,导致关键信息模糊或丢失,使得鉴定人员无法根据现有病例做出准确的判断,这种情况下也不适合进行司法鉴定。 综上所述,并不是所有的病例都能做司法鉴定。只有那些真实、完整、充分且与鉴定事项相关的病例,才有可能作为有效的鉴定材料,帮助鉴定人员得出准确的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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