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内容另一方是否可以改变?


在法律层面,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于格式条款内容另一方是否可以改变这一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从法律规定角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这意味着,如果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没有履行上述提示和说明义务,另一方不仅有权利要求改变格式条款内容,甚至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对格式条款的认知和理解存在缺陷,未能真正表达其真实意思。 其次,如果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另一方想要改变格式条款内容,则需要与提供方进行协商。虽然格式条款是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但合同本质上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若另一方对格式条款的某些内容存在异议,是可以与提供方沟通协商的。 然而,协商的结果并不一定能如另一方所愿。提供方可能会考虑自身利益等因素,拒绝改变格式条款内容。此时,如果格式条款存在显失公平等情形,另一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所以,另一方在面对格式条款时,并非完全没有改变的机会。在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履行法定义务时,另一方有主张改变甚至否定条款的权利;在对方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也可通过协商尝试改变,协商不成且条款显失公平时,还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