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能否约定排除?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可能没办法履行合同了,那先履行的一方就可以暂停自己的履行,保护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法律赋予先履行义务一方的权利,目的是为了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防止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失。 关于不安抗辩权能否约定排除,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从合同自由原则的角度来看,合同双方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对合同的内容进行约定。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排除不安抗辩权,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符合合同自由原则的。 然而,法律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维护交易的公平和安全。如果允许当事人随意约定排除不安抗辩权,可能会导致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面临对方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无法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自己的利益,从而破坏交易的公平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对这种约定进行审查。如果这种约定明显不合理,损害了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法院可能会认定该约定无效。 综上所述,虽然合同双方可以约定排除不安抗辩权,但这种约定并非绝对有效。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当谨慎考虑约定排除不安抗辩权的后果,确保合同的约定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最终的认定结果还需要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来作出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