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指令中院再审又发回重审的判决可以上诉吗?
我有个案子,高院指令中院再审,中院再审后又发回重审了,现在有了重审判决。我不太清楚这个重审判决我能不能上诉,也不知道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希望有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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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出现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等法定情形,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发回重审则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判决进行审查后,认为原判决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一种处理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一般情况下,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在规定的上诉期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高院指令中院再审又发回重审的案件,重审适用的是一审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也就是说,只要是适用一审程序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在上诉期内都享有上诉的权利。 所以,高院指令中院再审又发回重审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如果对该判决结果不服,是可以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需要注意的是,上诉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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