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申诉再审是否可以申请抗诉?


在探讨没申诉再审是否可以申请抗诉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申诉再审和抗诉这两个概念。申诉再审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审判的活动。而抗诉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这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通常情况下当事人需要先向法院申请再审,在符合上述三种法定情形时,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在刑事诉讼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这里并没有要求必须经过申诉再审才可以申请抗诉。对于被害人一方而言,只要对一审判决不服,在规定时间内就可以请求检察院抗诉。 在行政诉讼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同时,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律规定情形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不过,实践中也多是在当事人申请再审被驳回等情况下,检察院才更可能启动抗诉程序,但并非绝对要求必须先经过申诉再审。 综上所述,在不同的诉讼领域情况有所不同。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不服一审判决时在规定时间内可以不经过申诉再审直接请求检察院抗诉;而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虽然法律没有绝对禁止未申诉再审就申请抗诉,但通常实践中是在当事人申请再审被驳回等特定情形下,申请抗诉才更符合程序要求和实践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