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判决后以其它理由还能否再进行仲裁?
我之前有个纠纷去仲裁了,仲裁也出了判决结果。但后来我又发现了一些新情况,想用其它理由再申请仲裁,不知道法律允不允许。我不太清楚仲裁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仲裁判决后以其它理由到底还能不能再去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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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一裁终局是指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 不过,如果是基于其他理由申请仲裁,需要看具体情况。假如新的理由所涉及的纠纷与之前仲裁的纠纷没有关联性,是一个全新的、独立的纠纷,那么通常是可以就这个新纠纷再次申请仲裁的。因为这本质上是不同的争议事项,不违反一裁终局原则。 然而,如果所谓的“其他理由”实际上还是围绕之前仲裁过的同一纠纷,只是换了一种说法或者角度,那么再次申请仲裁很可能不会被受理。因为仲裁机构要避免对同一纠纷进行重复处理,以保证仲裁的效率和权威性。所以,判断能否以其他理由再次仲裁,关键在于新理由对应的纠纷是否与原纠纷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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