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方未告知定作参数存在问题,能否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


在这种情况下,加工方是否能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这里涉及的法律概念。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加工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方给付报酬。这就好比你去裁缝店做衣服,你提出要求,裁缝做好衣服给你,你付工钱。这里的报酬就类似于工程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同时,第七百七十二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加工方未告知定作参数存在问题,要看这个问题是否会实质性影响工作成果的质量和使用。如果定作参数的问题对工作成果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影响其基本的使用功能和价值,那么加工方还是有权利要求定作方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因为加工方已经完成了主要工作,交付了符合基本要求的成果。比如,加工一个零件,参数有小偏差,但不影响零件安装和使用,定作方就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 然而,如果定作参数的问题导致工作成果无法达到定作方的基本要求,或者无法正常使用,那么定作方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甚至可以要求加工方承担违约责任。例如,加工的零件因为参数问题无法安装到设备上,定作方当然有理由不付款。 此外,如果加工方在发现定作参数可能存在问题时,有能力和义务进行合理的审查和告知,但没有这样做,也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加工方可能需要对参数问题给定作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总之,加工方未告知定作参数存在问题时能否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关键在于参数问题对工作成果的影响程度以及加工方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审查和告知义务。双方最好先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让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