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是否可以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我公司有部分资产发生了减值,在处理财务时,不确定对于这部分资产减值是否可以不确认递延所得税。不知道从法律规定上来说,有没有允许不确认的情况,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依据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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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是否可以不确认递延所得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首先,我们要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递延所得税是由于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暂时性差异而产生的。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一致时,就可能产生递延所得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企业应当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一是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二是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资产减值通常会导致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从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一般情况下,如果满足上述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条件,企业就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例如,企业的存货发生了减值,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这就使得存货的账面价值降低,但税法上在实际发生损失前不认可这部分减值,计税基础还是原来的成本,这样就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如果企业预计未来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来抵扣这部分差异,就应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资产减值可以不确认递延所得税。比如,企业发生的某项交易或事项不属于企业合并,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且该项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在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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