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未办理转让手续,接受转让人能否处置该知识产权?


在探讨接受转让人能否处置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但未办理转让手续的知识产权这一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要明确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表明,知识产权是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合法形式。 接着,我们来看出资手续的重要性。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办理知识产权的转让手续是股东完成出资义务的必要步骤。 从知识产权的权属角度分析,在未办理转让手续的情况下,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原股东。因为知识产权的转让通常需要经过法定的登记等手续才能发生权属的转移,未办理手续就意味着权属并未从原股东转移到公司。例如,商标权的转让需要在商标局进行核准登记,专利权的转让需要在专利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公告等。 那么,接受转让人(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能否处置该知识产权呢?一般来说,公司没有权利处置。因为公司并未取得该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权,处置行为可能构成无权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如果公司擅自处置该知识产权,原股东有权要求追回该知识产权,并且可以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过,在实际情况中,如果原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其他约定,比如股东同意公司在一定条件下使用或处置该知识产权,那么需要按照约定来处理。但这种约定也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综上所述,在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未办理转让手续时,通常接受转让人(公司)不能处置该知识产权。原股东应及时办理转让手续,以完成出资义务,保障公司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