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
我在一场行政诉讼中,手里有一些视听资料,像是监控视频、录音之类的。我想知道这些视听资料能不能在行政诉讼里当作证据使用呢?它有没有什么条件或者限制呀?心里没底,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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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视听资料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情况。 首先,视听资料指的是借助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来记录的声音或图像等信息资料。简单来说,像监控摄像头拍摄的视频、手机录制的对话录音等都属于视听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证据包含视听资料,这就从法律层面肯定了视听资料在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地位。 不过,视听资料要想被法院采纳并发挥证明作用,还得满足一定条件。一方面,视听资料的来源必须合法。这意味着获取视听资料的途径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比如,不能通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安装监控设备来获取视听资料,这种通过违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是不被认可的。 另一方面,视听资料要具有真实性。不能经过剪辑、篡改等操作,要保证其原始、完整地反映当时的情况。例如,不能将一段对话录音进行剪辑,只保留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而去掉不利的部分。如果存在剪辑、伪造等情况,该视听资料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此外,视听资料还需要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也就是说,视听资料所记录的内容要和行政诉讼所涉及的具体争议事项相关。比如在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中,视听资料所记录的内容要能够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等关键问题起到证明作用。 综上所述,视听资料能够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但必须满足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案件有关联等条件,这样才能在行政诉讼中发挥有效的证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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