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高管个人所得税能否作为营业外支出?
我公司之前没给高管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在要补缴。我想了解下,这补缴的高管个人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能不能算作营业外支出呢?我不太清楚相关规定,怕处理错了有风险,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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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营业外支出和个人所得税这两个概念。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像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罚款支出等。而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企业里,高管的个人所得税本应由高管个人承担,企业只是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企业补缴高管个人所得税,这本质上是高管个人的纳税义务,并非企业为了取得收入而产生的必要支出,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联。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营业外支出核算的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失。补缴高管个人所得税不属于企业非日常活动的损失范畴,它只是企业代替高管履行了本应由高管自己完成的纳税义务。所以,补缴高管个人所得税不能作为营业外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扣除。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该将其从高管的工资等收入中扣除,正确反映这笔款项的性质和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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