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被执行人银行有过大流水能判他拒执罪吗?

我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有数额较大的流水。我想知道,就凭他银行有过大流水这种情况,能不能判定他构成拒执罪呢?我不太清楚法律对于拒执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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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咱们来了解一下拒执罪,拒执罪全称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它指的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法院已经做出了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一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明明有能力去做却故意不做,并且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就可能构成这个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仅仅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有过大流水,这并不一定就能判定其构成拒执罪。银行流水大只能说明账户资金往来频繁,但这不一定就代表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却拒不执行。需要结合其他情况来综合判断,比如被执行人是否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行为;是否有能力按照法院的要求履行义务却故意不履行等。如果通过调查发现,这些流水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存在关联,并且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那么就有可能以拒执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拒不执行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仅仅银行流水大是不能直接认定拒执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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