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担保是否包括抵押和质押?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保证担保、抵押和质押是不同的担保方式,保证担保并不包括抵押和质押。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有一个第三方(保证人)站出来,为债务人的债务作担保,如果债务人还不上钱,保证人就要替他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而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你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银行贷款,房子还是你住着,但如果还不上贷款,银行就可以处置你的房子来收回贷款。《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你把自己的珠宝交给债权人作为借款的担保,这就是质押。《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保证担保、抵押和质押是三种相互独立的担保方式,它们在主体、是否转移占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所以保证担保不包括抵押和质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