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组是否能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在探讨破产清算组是否能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概念。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以单位名义”,是指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经手实施,公开或半公开地以单位分红、单位发奖金、单位下发的节日慰问费等名义所进行的活动。 “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行为法人以单位的名义,将国有资产按人头分配给本单位全部或部分职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接下来分析破产清算组的性质。破产清算组是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一般而言,其组成人员可能来自多个方面,包括政府部门、中介机构等。 从理论上来说,破产清算组有可能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如果破产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以清算组的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并且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那么就可能触犯私分国有资产罪。比如,在对国有破产企业进行清算时,清算组隐瞒部分国有资产,然后将这些资产以奖金、福利等形式分给清算组的成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 然而,判断破产清算组是否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考虑清算组的行为是否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一是看是否违反国家规定,这里的国家规定包括法律法规、政策等。二是看是否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要排除个人的贪污等行为。三是看私分的对象是否为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的财产,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国有事业等单位的资产。四是要看私分的数额是否达到较大的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实际情况中,如果破产清算组涉及到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司法机关会综合各方面的证据和情况进行认定。对于相关责任人员,将根据其在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理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