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是否可以决定暂于监外执行?
我涉及一个案子在基层法院审理,听说罪犯符合条件能暂于监外执行。我想知道基层法院有没有权力来决定这个暂于监外执行的事儿?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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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这里的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并没有明确排除基层法院。所以从法律条文本身来看,基层法院在交付执行前,对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是有权力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 不过,基层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时,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进行。罪犯必须符合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等条件。并且基层法院在作出决定时,通常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还会进行相关的调查和审查,以确保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合法、公正、合理,保障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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