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是否可以监视居住?
我因为身体原因被暂予监外执行了,最近司法机关说可能要对我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我不太清楚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还能不能进行监视居住,这两者会不会冲突,所以想问问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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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和监视居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两种不同的措施。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而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从法律规定来看,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如果符合监视居住的条件,是可以对罪犯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因为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是基于罪犯自身的身体等客观原因变更执行场所,而监视居住侧重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一定限制和监管,两者并不相互排斥。例如,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如果又出现了符合监视居住的法定情形,如成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等,司法机关就可以依法对其进行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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