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可以预提下一年的吗?
我公司在做财务规划时,考虑到下一年可能会有员工福利方面的支出,想提前预提福利费。但不清楚这样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想了解一下,在我国法律框架下,企业福利费能不能预提下一年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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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企业财务和税务处理中,关于福利费能否预提下一年的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 首先,从会计核算角度来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这意味着对于福利费的核算,企业应该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处理,而不是预提。因为预提是在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时就进行账务处理,这不符合会计准则以实际发生为基础的核算要求。也就是说,企业不能随意提前预计下一年的福利费并进行预提核算。 其次,从税务处理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强调的是“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而非预提的费用。税务机关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的福利费来确认扣除额度的。预提但未实际发生的福利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如果企业预提了下一年的福利费,在税务处理上是不被认可的,会增加企业的税务风险。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会计核算的准确性要求,还是税务处理的合规性考虑,企业福利费不可以预提下一年的。企业应在福利费实际发生时,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和税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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