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还能解除吗?


在招投标活动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能否解除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下面将从法律原理和具体法律规定来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对中标人的承诺。在合同法原理中,招投标过程可以看作是一个订立合同的过程。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属于要约,是希望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则属于承诺,意味着招标人同意与中标人按照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内容订立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在招投标活动中,虽然合同尚未正式签订,但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标志着合同已经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就明确了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不能随意解除。 如果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擅自解除,这种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中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的范围通常包括中标人因投标所支出的费用、预期可得利益等。 当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招标人可能有正当理由解除。比如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中标人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如提供虚假材料、无法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等。但即使在这些情况下,招标人也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解除的合理性。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不能随意解除。否则,将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