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是否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


在招投标活动中,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是否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的概念。投标有效期是指为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在开标后完成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投标保证金则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其实质是为了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撤销投标或中标后不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等行为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一般至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止。在此期间,投标人不能要求退回投标保证金。 对于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按照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他们是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这意味着,如果招标人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同意。若不同意延长,其投标将失去效力,但同时也拥有收回投标保证金的合法权利。招标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退还。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遇到招标人拒绝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况,投标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书面通知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