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可以由双方进行吗?
我遇到个事儿,在一个狭窄道路上,我和对面来车都为了躲避突然出现的行人,结果我们俩车还是撞上了。我就想知道,像这种情况,我俩是不是都算紧急避险啊,紧急避险能双方同时进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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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面临危险时,没办法了只能采取一些措施来避免更大的损失。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也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在双方的情形中,只要都同时满足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是可以都构成紧急避险的。这些构成要件包括:首先,必须要有现实存在的危险,像上面描述的突然出现的行人,这就是现实的危险。其次,这种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行人突然出现,危险已经迫在眉睫。再者,避险行为必须是不得已而为之,如果有其他更好的办法避免危险,就不能采取避险行为。最后,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也就是不能造成比危险可能带来的损害更大的损害。 所以,如果双方都符合上述条件,那么双方都可以构成紧急避险。例如在道路上,两辆对向行驶的车辆为了躲避突然出现的行人,不得已采取措施导致两车碰撞,只要双方的行为都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就都可以认定为紧急避险。在民事赔偿方面,如果是行人引起的险情,那么行人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是自然原因等其他情况引起的,双方可能都不需要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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