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开的是分公司,盖总公司的章是否可以?
我在和一家公司合作时,拿到的发票开票信息是分公司的,但盖章却是总公司的章。我不太确定这样的发票是否合规,担心会影响后续的财务处理和税务申报,想了解从法律层面来看,这种情况是否被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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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分公司和总公司在法律上的概念。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而发票则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这里强调了开具发票要如实开具且加盖相应的发票专用章。 当发票开具的是分公司的信息时,意味着这笔业务是以分公司的名义进行的交易。按照规定,应该加盖分公司的发票专用章。因为发票上的开票方信息与盖章主体需要保持一致,这样才能准确反映交易的实际主体。 如果盖章是总公司的章,就会出现开票主体与盖章主体不一致的情况,这不符合发票管理的规范要求。在税务处理上,这种发票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会遇到问题,税务机关可能不允许企业将该发票对应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这会增加企业的税负。 此外,在财务审计等过程中,这种不一致的发票也可能引发质疑,影响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所以,开票开的是分公司,不可以盖总公司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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