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认缴出资是否可以追究股东出资责任?

我和朋友一起开了家公司,当时采用的是认缴出资。现在公司经营出了问题,资金缺口很大。我想知道在认缴出资的情况下,能不能追究股东的出资责任呢?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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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缴出资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认缴出资能否追究股东出资责任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认缴出资的概念。认缴出资是指股东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其所认购的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在这种制度下,股东不需要像实缴制那样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而是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分期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表明股东对公司的责任是以其认缴的出资为基础的。 一般情况下,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未届满时,股东享有期限利益,通常不能随意追究其出资责任。因为这是股东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所享有的权利。然而,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以及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这两种情形下,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股东存在恶意逃避出资义务,例如通过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的,即使出资期限未到,也应当追究其出资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认缴出资在特定情形下是可以追究股东出资责任的。股东应当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诚信履行出资义务,以维护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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